《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这一条款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冻结的权力。这种措施有助于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被转移或隐匿,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同时,该条款也强调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侦查机关不得重复冻结。这是为了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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