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内容是关于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及保管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 应当查封、扣押的情形: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 不得查封、扣押的情形: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二.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保管要求
- 妥善保管或封存: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这一规定确保了侦查活动中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能够得到妥善保管,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毁,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例如,在侦查一起盗窃案时,侦查机关发现了嫌疑人盗窃所得的财物及相关作案工具,这些物品应当被查封、扣押,以作为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还需要妥善保管这些查封、扣押的物品,确保它们不被损毁或替换,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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