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05-06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而言,该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罪名与行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 行为解释:

    •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 销售金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4. 处罚:对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大小,将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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