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释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

  1.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法律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 行为一: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 法律后果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行为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 法律后果二:依照前款(即行为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也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如果你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了解具体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