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释及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也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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