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李聪律师|法行宝
2025-04-18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体规定如下:

一. 法条原文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法条解读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2. 犯罪对象:本罪的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生产的商品。
  3. 犯罪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4. 犯罪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人明知是假冒某知名品牌的服装,仍然大量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该人就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要谨慎判断销售者的主观故意和销售金额,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