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1. 合同诈骗罪:

    •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刑罚: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具体情形: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定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 刑罚: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例:

  • 合同诈骗罪:李飞明知自己与污水厂工程项目毫无关系,仍吹嘘有能力帮王伟拿到某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项目,并签订《工程居间服务合同》,骗取王伟15万元。李飞的行为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飞通过转发网上招聘信息,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求职者缴纳定金,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刘飞的行为就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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