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具体而言:

  1. 罪名与刑罚:

    •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劣药的定义: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这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以及被污染、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或辅料等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 单位犯罪:

    •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 相关行为规定:

    •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或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并销售,或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资料,或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5. 法条竞合:

    • 如果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生产、销售劣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对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