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转陆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是否包含填海成本,需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填海工程性质及法律政策综合判断,常见情形如下:
若填海工程由受让方(开发商)自行完成,成交价格通常不包含填海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未明确约定时,应按行业惯例或交易目的解释。若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负责填海工程并承担费用”,或土地现状为“未填海的自然状态”,则成交价格仅针对填海完成后的“净地”价值,填海成本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例如,某沿海城市出让一块需填海的土地,合同中约定“受让方需在3年内完成填海并达到建设条件,出让金为填海后土地评估价的80%”,此时填海成本显然不包含在成交价格中。
若填海工程由出让方(政府)完成,成交价格可能包含填海成本
若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让方负责填海并达到交付条件”,或土地现状为“已填海且具备建设条件”,则成交价格通常包含填海成本。此时,政府可能通过提高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填海成本转嫁至受让方。例如,某开发区出让一块已填海的工业用地,合同中约定“出让金包含填海工程费、土地平整费等”,此时填海成本已包含在成交价格中。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需结合填海工程性质及法律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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