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程序第十条第二款怎么理解-刘颍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一般原则,即“除本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1. 条款定位与背景:

    • 该条款位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章节,是确定行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基础性规定。
    •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旨在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2. 条款内容解析:

    • 基层人民法院的普遍管辖权:根据该条款,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具有对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例外情形:条款中提到的“本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通常涉及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需要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审理。
  3. 例外情形的具体规定:

    • 虽然第十条第二款本身没有直接列举例外情形,但《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条款(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
    •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4. 条款的适用与意义:

    • 在实践中,当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首先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管辖法院。
    • 如果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则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同时减轻高级别法院的审判负担。
  5.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仔细审查案件性质,确保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
    • 如果对管辖法院有疑问或争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院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