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是否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行政纠纷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但并非所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都会被驳回起诉,这取决于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和具体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

当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并经审查后,若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时,这实际上是对原行政行为的维持。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复议机关的决定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原告仍可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二、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情况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此时当事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这种驳回行为是对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性拒绝,并未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事人有权针对这一程序性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实例说明: 例如,甲对某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以甲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此时,甲若认为自己并未超过申请期限,复议机关不应驳回,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驳回决定;若甲认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本身违法,也可以直接起诉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不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均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若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实践建议

  1. 仔细审查复议决定:当事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应仔细审查复议决定的内容,明确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和理由。
  2. 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3. 准备充分证据: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复议决定的证据以及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是否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取决于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和具体情形。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