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中标人为什么会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余倩玲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合同纠纷

招标人与中标人变相降低工程价款,通常涉及多种动机和操作手法,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现象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1. 招标人动机:降低成本或转移风险

  • 资金压力:招标人可能因项目预算不足或资金链紧张,试图通过降低工程价款缓解财务压力。例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模糊条款(如“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后续通过减少工程量或压低单价变相降价。
  • 风险转移:招标人可能将市场风险(如材料涨价)或设计变更风险转嫁给中标人。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迫使中标人接受实际价款低于中标价。
  • 利益输送:极少数情况下,招标人可能与中标人串通,通过虚假招标或“阴阳合同”降低价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回扣、贿赂)。

2. 中标人动机:维持合作关系或避免违约

  • 竞争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标人可能为获得项目而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后续通过变更设计、减少投入等方式弥补损失,间接导致价款降低。
  • 维持关系:中标人可能因长期合作需求(如依赖招标人后续项目),被迫接受招标人提出的降价要求,以避免被替换或列入“黑名单”。
  • 避免违约:若中标人因自身原因(如资金短缺、管理失误)无法按合同履行,可能主动提出降价以换取招标人宽容,避免承担高额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3. 常见操作手法及法律风险

  • 变更合同条款:通过补充协议修改中标合同中的价款、付款方式或工程量,但需注意《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变更内容涉及价款、工期等实质性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虚假结算:通过虚报工程量、降低材料标准等方式减少实际支付价款。此行为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中标人需承担返还差价、赔偿损失等责任,招标人也可能因协助欺诈面临行政处罚。
  • 拖延付款:招标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迫使中标人接受降价以换取及时付款。此行为违反《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中标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4. 法律后果与防范建议

  • 对招标人:变相降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改正)、民事赔偿(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及刑事责任(如构成串通投标罪)。建议招标人严格遵守招标程序,在合同中明确价款调整机制(如材料价格波动时的调价公式),避免随意变更。
  • 对中标人:接受变相降价可能导致利润损失甚至亏损,且可能因未按合同履行被追究违约责任。建议中标人在签约前审慎评估成本,在合同中设置价款调整条款(如固定单价合同+变更签证程序),并在发现招标人违规时及时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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