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异议概念-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行政纠纷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

  1. 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最常见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其他当事人:虽然被告是主要的提出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其他当事人也可能成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意味着,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15日)提交答辩状,并可以在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 审查: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异议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条件等。
  2. 处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即受诉法院确实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即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那么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继续审理案件。

四、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谨慎考虑。因为一旦提出异议并被法院驳回,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前,当事人应充分评估异议的成立可能性,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如果确实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且异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那么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如果你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相关问题,或者对管辖权异议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