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二出来了以后 未审结的案子怎么处理-吴永晖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合同纠纷

对于《建工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未审结的案件,原则上应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适用通常遵循“从新兼有利”原则,即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原则上适用新解释。但若新解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案件事实发生在新解释实施前,可能需结合具体条款及立法目的进行个案判断。

  2. 《建工司法解释二》的特殊性
    该解释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价款结算、工期争议、质量责任等核心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若未审结案件涉及以下情形,需重点适用新解释:

    • 工程价款结算:如新解释对“背靠背条款”“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未审结案件应直接适用;
    • 工期争议:新解释对工期顺延、逾期竣工责任等条款的调整,可能影响案件责任划分;
    •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新解释对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条件的限制,可能改变原诉讼策略。
  3. 例外情形:溯及力限制
    若案件事实完全发生在新解释实施前,且新解释未明确规定溯及既往,可能仍适用原司法解释或《民法典》相关规定。例如:

    • 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在新解释实施前,且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对新解释条款存在合理预期;
    • 新解释修改了原司法解释中已形成稳定司法实践的条款,且修改内容对当事人明显不利。
  4. 实务建议

    • 当事人角度:若案件尚未审结,应立即梳理合同履行时间、关键节点事实,评估新解释对己方权利义务的影响,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如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 律师角度: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比新旧解释条款差异,向法庭提交书面法律适用意见,重点论证新解释是否应适用及理由;
    • 法院角度:法官可能主动依职权适用新解释,但当事人亦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听证,此时需准备充分依据反驳对方主张。

提示:法律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若您的案件涉及复杂事实或高额标的,建议提供具体案情后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