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查阅 复制病历资料的法律依据-孙大庆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医疗纠纷

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下是对这些法律依据的详细解释: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患者的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将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在“柳梦宏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案”中,柳梦宏因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被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详细规定了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

  1. 病历的定义与保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 病历的查阅与复制: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有权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受理这些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病历资料。

  3. 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等。医疗机构在审核这些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病历的复印或复制工作,并加盖证明印记。

  4. 病历资料的种类: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多项内容,如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患者应主动行使权利: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应主动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接到患者的查阅和复制申请后,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病历的复印或复制工作。

  3. 保护患者隐私:在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

综上所述,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资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患者应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医疗机构也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