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仲裁委已确认劳动关系,单位仍不补缴保险费,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职责。您可携带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如有)、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能对单位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申请社保征收机构强制征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若单位仍不履行,社保征收机构可查询其银行账户、划拨社保费,或要求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扣押、查封财产以抵缴社保费。您需向当地社保局(或税务部门,部分地区社保费由税务征收)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补缴申请,由征收机构直接处理。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若仲裁裁决已生效(单位未在15日内起诉),您可向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单位财产,或冻结其银行账户,直接划扣款项至社保账户。需准备仲裁裁决书、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通常会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
注意事项:
如有其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如单位抗辩理由、补缴期限等),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