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年内两次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但是第一次的还没处罚 可以从重处罚吗-路宗兴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侵权纠纷

结论:在当事人一年内两次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且第一次尚未处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从重处罚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存在从重处罚的可能性。以下从法律原则、处罚裁量权、具体情节认定等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原则:多次违法行为可成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若当事人一年内两次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属于“多次违法”情形,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可将此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例如:

  • 社会危害性叠加:两次违法行为可能扩大不合格食品的流通范围,增加消费者健康风险;
  • 主观恶性明显:短期内重复违法,可能反映当事人对食品安全法规的漠视或故意规避监管。

2. 处罚裁量权:行政机关需综合评估情节

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享有裁量权,但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幅度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裁量是否从重时,行政机关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 第一次违法是否已立案调查:若第一次违法行为已被立案但尚未处罚,行政机关可能将两次行为合并处理,直接适用更高档次的处罚;
  • 第二次违法的情节严重性:如第二次采购的不合格食品数量更多、危害更大,或存在伪造证据、抗拒检查等加重情节,可能单独构成从重处罚的理由;
  • 当事人整改情况:若第一次违法后当事人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继续实施同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改正”,从而从重处罚。

3. 具体情节认定:需以证据为基础

从重处罚需有充分证据支持,行政机关需证明:

  • 两次违法行为均属实(如采购记录、检测报告等);
  • 当事人对两次违法行为均存在主观过错(如明知食品不合格仍采购使用);
  • 两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如同一供应商、同类产品)。

示例:若当事人第一次采购100公斤不合格面粉(货值5000元),第二次采购200公斤同类不合格面粉(货值1万元),且两次均未索证索票,行政机关可能将两次行为合并认定为“情节严重”,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档次,处以货值金额15倍(15万元)罚款(介于10倍至20倍之间)。

4. 程序要求: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即使行政机关拟从重处罚,也需依法履行程序:

  • 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建议:若当事人面临此类情况,可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争取从轻处理:

  • 整改措施证明(如更换供应商、加强检验等);
  • 第一次违法后的合规记录;
  • 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说明。

总结:一年内两次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且第一次未处罚的,行政机关可能基于“多次违法”情节从重处罚,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和裁量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若对处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