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58条用工之日指什么-刘伟利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用工之日”的含义,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用工之日”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具体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也接受了这种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这一天就被视为“用工之日”。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新入职的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也不得以现金补偿方式替代社保缴费,更不得选择性参保或漏报缴费人员、少报缴费基数。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