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需要提供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吗-王正军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询问同步录音录像,需分情况讨论:

  1. 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被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直接关联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证明执法程序合规、事实认定准确),则属于必须提交的证据范畴。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录音录像若记录了询问当事人的过程,可能涉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保障,此时被申请人需主动提交。

  2. 若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案件关键证据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 非关键证据:若录音录像内容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如仅记录内部讨论、无关人员对话),被申请人可不予提交,但需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 保密情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若录音录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可申请不公开提交,但需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批准。例如,录音中包含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健康信息,此时需依法保密。
  3. 若被申请人未提交且无正当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交证据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将依法撤销或确认该行为违法。因此,被申请人需谨慎评估录音录像的必要性,避免因遗漏关键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建议:

  • 对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规范制作、保存询问录音录像,复议阶段全面梳理证据清单,明确录音录像与案件的关联性,避免遗漏或错误保密。
  • 对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关键录音录像,可在复议申请中明确指出,并要求行政复议机构责令被申请人补充证据或直接认定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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