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复核机关作出复核结果未盖公章是否算有效复核”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行政行为形式要件和法律效力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盖章通常是行政决定或复核结果的必备形式要件。它不仅是行政主体的对外表征和客观载体,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证明。在行政法领域,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决定或对外发布、送达的答复、通知等应当加盖印章。
对于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结果,如果未加盖公章,其法律效力会受到质疑。因为未盖章的复核结果无法对外证实是具备资格的行政主体所实施,行政相对人也难以判断作出决定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复核结果可能被视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我们也需要考虑例外情况。如果复核结果虽未盖章,但从内容和形式上可以清晰地判断出作出该复核结果的主体,且未盖章并没有影响到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那么该复核结果不应仅因未盖章而被认定为无效。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需要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未盖章的行政决定或复核结果是否有效时,会综合考虑书面决定的一切内容,包括署名、信函抬头、封面、前后文、记载送达等方面。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确知行政决定或复核结果的作出主体,且主体合法的,那么不能仅因未盖章而认定其无效。
但总体来说,为了确保复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复核机关在作出复核结果时应当加盖公章。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加盖公章,复核机关应当采取其他方式证明复核结果的合法性和作出主体,以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综上所述,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结果未盖公章,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算有效复核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能够从内容和形式上判断出作出主体且未盖章未影响相对人权利,那么该复核结果可能不被认定为无效。不过,为了确保复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复核机关在作出复核结果时务必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