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约定措施费让利是否包含省价措施费让利,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双方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包含
若合同中明确写明“措施费让利包含省价措施费让利”,或通过列举方式将省价措施费纳入让利范围(例如“措施费让利包括但不限于省价措施费、市价措施费等”),则应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此时,省价措施费属于让利范围,承包方需按约定比例或金额进行让利。
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但存在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
若合同未明确提及省价措施费,但双方此前合作中曾将省价措施费纳入让利范围,或行业惯例中普遍认为省价措施费属于措施费的一部分(例如某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指导文件中明确省价措施费为措施费的子项),则可能被推定为包含在让利范围内。此时,需结合具体证据(如历史合同、行业文件)进一步分析。
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且无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支持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且双方无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中亦未将省价措施费纳入措施费范畴(例如省价措施费被单独列为一项费用,与措施费并列),则省价措施费可能不被认定为让利范围。此时,承包方无需对省价措施费进行让利,除非发包方能证明双方曾就省价措施费让利达成补充协议或存在其他默示约定。
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的处理原则
若合同条款表述模糊(例如仅写“措施费让利”,未明确具体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42条,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解释合同。若双方对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可能需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如承包方),或参考行业惯例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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