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滥用职权指哪些情况-马建波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行政纠纷

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故意违背法律、法规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不正当地行使行政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以下从多个角度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一、主观方面

  1. 故意违背法律目的: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但仍然有意为之。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且通常伴随着不正当的主观动机,如个人私利、打击报复等。
  2. 不正当的主观动机:

    • 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若具有不正当的主观动机,如为了个人私利(如收受贿赂)或打击报复特定行政相对人,而非出于公共利益或执行法律的正当目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行为表现

  1. 目的不适当:

    •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团体、单位、小集体的利益。例如,某工商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小金库”,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案件不移交,而是以罚代刑,罚款了事。
  2. 考虑不相关因素:

    •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考虑了与该事项无关的因素。比如,在审批企业营业执照时,因为企业负责人与该行政机关某个工作人员的私人恩怨,而拒绝颁发营业执照。
  3. 不考虑相关因素:

    •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没有考虑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重、是否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等因素,就作出了较重的处罚决定。
  4. 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 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如两个企业在同一地区从事相同的经营活动,都违反了同样的税收法规,但税务机关却对其中一个企业给予了较轻的处罚,而对另一个企业给予了较重的处罚,且这种差异并非基于合理的理由。
    • 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例如,对于两家规模、经营状况、违法情节完全不同的企业,税务机关却给予了完全相同的处罚。
  5. 其他行为:

    • 还包括背离法定目的行使权力(如以整治市容为名不合理禁止合法小商贩经营)、反复无常的行政决定(在无新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决定)、过度行使权力(所采取的手段与行政目的明显不成比例,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等。

三、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

    • 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可以对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因滥用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2. 刑事责任:

    • 如果行政滥用职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罚更为严厉。
  3. 赔偿责任:

    • 因行政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以及必要的间接损失等。

四、实际案例

  • 案例一:某环保部门在检查企业环保情况时,故意刁难某企业,以检查为名索要钱财,否则就以环保不达标为由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就属于行政滥用职权,因为环保部门的行为并非出于公共利益或执行法律的正当目的,而是出于个人私利。

  • 案例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某政府部门对同一区域的房屋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且这种差异并非基于合理的理由(如房屋结构、面积等),而是出于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如与某些拆迁户有特殊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行政滥用职权。

总结与建议:

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法治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您遇到行政滥用职权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