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并非是在签完劳动合同之后才被这样称呼的,实际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共同约定的一个考察期。这个考察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从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刻起,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就已经开始计算了。
试用期的主要目的是让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品行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也让劳动者感受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企业文化等是否适合自己。它就像是正式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前的一个“双向选择”阶段。
关于试用期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明确限制的。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
此外,试用期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比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所以,试用期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好的,并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考察期,而不是在签完合同之后才被这样称呼的。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试用期的概念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