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工伤休假期间,若工资构成中原本包含加班补助,用人单位原则上仍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以下是具体分析:
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构成,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若加班补助属于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固定组成部分(例如每周固定加班的补贴),则应纳入“原工资福利待遇”范围,用人单位需继续支付。
加班补助的支付条件
若加班补助是非固定性的(例如因临时任务产生的加班费),则需分情况讨论:
用人单位拒付的救济途径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应得的加班补助,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建议:职工应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以证明加班补助属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部分。若遇到复杂情况(如用人单位否认加班事实),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