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离职再录用是否还用试用期”的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且详细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第一次入职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在离职后再次入职同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是不能要求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这一规定是明确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的是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岗位,或者离职时间较长,这一原则依然适用。也就是说,无论岗位是否变化,或者离职时间多久,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同一”的,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您可能也注意到,有些早期的劳动部文件或通知中,有关于“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表述。但这些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无论您是因为何种原因离职,再次入职同一公司时,公司都不能要求与您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对您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让您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晰、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疑虑,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