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请托人能不能是受贿人-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请托人不能是受贿人本身,但请托人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具体取决于其是否与受贿人(即利用影响力的人)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本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特定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此罪行的认定需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及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

二、请托人与受贿人的关系

  1. 请托人不能是受贿人本身:

    •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受贿人是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人。请托人则是请求受贿人利用其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因此,从定义上看,请托人和受贿人是两个不同的角色,请托人不能同时是受贿人。
  2. 请托人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

    • 如果请托人与受贿人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即请托人不仅请求受贿人利用其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还与受贿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那么请托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请托人和受贿人将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受贿数额及情节轻重进行划分。如果请托人构成共同犯罪,其量刑将与受贿人相同,依据受贿数额及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实际案例分析

  • 假设国家工作人员甲的近亲属乙接受丙的请托,让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在项目招标中提供帮助,并约定乙收受丙给予的财物作为回报。在此案例中,乙作为受贿人,丙作为请托人。如果丙除了请求乙利用影响力外,还与乙共同索取或收受财物,那么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 对于请托人而言,应避免与受贿人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以免构成共同犯罪。
  • 对于受贿人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
  • 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综上所述,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请托人不能是受贿人本身,但可能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请托人和受贿人的角色,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确认定和量刑。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