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如何处理-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 采纳陈述申辩,撤销或变更原拟处罚决定
    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具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且足以推翻原拟处罚决定中的违法事实认定或处罚依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原拟处罚决定,或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处罚种类、幅度。例如,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行政机关可依法减轻处罚。

  2. 部分采纳陈述申辩,调整原拟处罚决定
    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部分成立(如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但对处罚幅度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并在原拟处罚决定范围内调整处罚内容。例如,当事人主张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行政机关经复核后决定在法定幅度内降低罚款数额。

  3. 不采纳陈述申辩,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或与案件事实无关,行政机关应当制作书面说明,阐明不采纳的理由,并依法维持原拟处罚决定。例如,当事人仅以“不知情”为由否认违法行为,但无证据支持,行政机关可不予采纳。

处理程序要点:

  • 复核义务:行政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复核,不得仅以“未提出新证据”为由拒绝复核。
  • 书面反馈:无论是否采纳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均需在最终处罚决定中载明复核过程及结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 时效要求:陈述申辩的复核及最终决定作出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七日内”),避免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复核后认为原拟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应主动纠正;若认为无误,则需在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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