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应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作为当事人进行起诉或应诉,而非以招牌名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若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则需将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诉讼人。招牌名(即商号)仅是经营标识,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
工商登记名称的法律效力
工商登记名称是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院在立案、审理和判决中均以登记名称为准,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结果的执行力。若以招牌名起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要求补正材料。
特殊情形处理
实务建议
总结:诉讼中必须以工商登记名称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招牌名仅可作为辅助信息说明经营标识。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