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书 六十七条和九十一条有区别吗-余松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和九十一条确实存在区别,它们分别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不同方面。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和区别分析:

一、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决定机关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键内容解析:

  • 适用条件:该条款明确了可以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健康状况以及案件办理进度等因素。
  • 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 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第九十一条: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取保候审的关联

法条原文(虽未直接提及取保候审,但与取保候审的时机和条件紧密相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键内容解析(与取保候审相关的部分):

  • 羁押期限:该条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逮捕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 取保候审的时机: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的条件:虽然第九十一条未直接列举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提到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这通常指的是符合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三、第六十七条与九十一条的区别

  1. 内容侧重点:

    • 第六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决定、执行机关。
    • 第九十一条则主要规定了逮捕前的羁押期限以及不批准逮捕后的处理措施,其中涉及到了取保候审的时机和条件(间接)。
  2. 法律程序阶段:

    • 第六十七条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 第九十一条则主要适用于逮捕前的羁押阶段,特别是当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需要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3. 直接性与间接性:

    • 第六十七条直接规定了取保候审的相关内容。
    • 第九十一条则通过规定逮捕前的羁押期限和不批准逮捕后的处理措施,间接涉及到了取保候审。

总结与建议:

  • 取保候审的适用: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时,可以向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 逮捕与取保候审的衔接:在逮捕前的羁押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 法律程序的理解: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时机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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