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九十九条和六十七条的区别-王丽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刑事辩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第九十九条在取保候审方面的区别,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第九十九条实际上并不直接涉及取保候审的具体规定,而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因此,我们主要聚焦于第六十七条来详细解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简要说明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以作区分。

一、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相对较轻,不需要长期羁押,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只要评估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就可以适用此制度。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这类特殊人群,若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可允许其取保候审。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或审理的:

    • 在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完结的情况下,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第九十九条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与取保候审直接相关的适用条件不同,第九十九条主要规定的是期间的计算方式,它并不直接涉及取保候审的适用或执行。具体来说,第九十九条可能涉及的是诉讼期间、羁押期间等的计算方法,这对于理解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时间节点有重要意义,但并不直接决定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

三、区别总结

  • 第六十七条:直接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判断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主要依据。
  • 第九十九条:主要规定的是期间计算的方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无直接关联。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刑事诉讼,并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建议首先仔细研究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评估自身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也可以咨询我,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为详细和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