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六十七条和九十一条哪个严重-唐玲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六十七条和九十一条并不直接涉及“严重性”的比较,它们各自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不同方面和程序。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和比较:

  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内容概述: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重点解读:此条款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他们是否满足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它并不直接涉及取保候审后的具体程序或后果。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内容概述: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重点解读:此条款关注的是拘留后的逮捕程序,以及在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处理(包括取保候审)。它更多地涉及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时间节点和决策流程,而不是直接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或后果。

关于“严重性”的比较:

  • 从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一条并不直接涉及“严重性”的比较。第六十七条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而第九十一条关注的是拘留后的逮捕程序及不批准逮捕后的处理。
  • 取保候审本身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严重性”并不取决于哪一条法律条款,而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况、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被决定取保候审,那么他们就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被撤销取保候审、被逮捕等后果。

建议: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取保候审的问题,建议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