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变更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有哪些-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拆迁安置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变更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确实存在一些典型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违法行为的性质,也展示了相关法律条款的应用和执法部门的处理方式。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及其分析:

一、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例概述: 禄劝某公司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擅自开工建设,被禄劝县水务局查处。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在2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然而,整改期限届满后,该公司仍未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因此禄劝县水务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违法行为定性: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先建”的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禄劝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15日内缴清罚款。由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禄劝县水务局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加处罚款,并最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二、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处置废弃渣土案

案例概述: 云南省临沧市水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建设项目涉嫌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处置废弃渣土,造成水土流失。经调查认定,渣土清运承包人张某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在组织渣土装车、转运及卸车作业中,未将弃土弃渣堆存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致使部分渣土滑落至道路下边坡,造成水土流失。

违法行为定性: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等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以及“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处理情况: 临沧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了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张某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全面落实了赔偿协议约定的水土流失治理与植被恢复义务。

三、案件分析与建议

  1. 违法行为定性准确: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执法部门均准确认定了违法行为的性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处理。这体现了执法部门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熟悉和准确应用。

  2. 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相结合: 第二个案例中,执法部门不仅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还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这种“一案双查”的模式有助于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3. 建议与措施:

    •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为执法部门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执法依据。

综上所述,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变更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涉及多个方面,执法部门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要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管力度和完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