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的处罚-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拆迁安置

针对您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的处罚”问题,以下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实际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规范水土保持措施、明确违法行为及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

  1. 未编制或未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

    •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变化未补充修改方案:

    • 违法行为: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处罚:同上,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罚款和处分。
  3. 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未经批准:

    • 违法行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处罚:同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例如,在贵港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能公司因擅自变更弃渣场位置且未办理水土保持变更审批手续,被处以6.5万元的罚款,并被要求补办手续。
  4.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

    • 违法行为: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倾倒废弃物:

    • 违法行为: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 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

    • 违法行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 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违法行为: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实际案例参考

以贵港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国能公司在承建贵港市白花山风电场(一期)项目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该项目原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批准的弃渣场位置进行弃渣的行为,被贵港市水利局处以6.5万元的罚款,并被要求补办水土保持变更手续。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四、建议

为了避免因水土保持措施不到位而面临法律处罚,生产建设单位应: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要求编制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
  2. 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地点、规模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修改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 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再投产使用。
  4. 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废弃物。
  5. 如造成水土流失,应及时进行治理。
  6. 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