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租人以室内设施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怎么提异议-陶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合同纠纷

承租人以室内设施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从以下角度提出异议:

  1. 核查合同条款与维修义务约定
    首先需审查租赁合同中关于维修义务的具体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如“日常损耗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约定出租人仅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到通知后X日内未维修)才承担责任,则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可能缺乏合同依据。此时可主张承租人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2. 验证维修义务是否实际触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仅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担维修义务。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出租人设施损坏,或损坏系承租人自身过错导致(如故意破坏、使用不当),则出租人无需承担维修责任。此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损坏通知记录、维修请求证据,或通过现场勘查、第三方鉴定证明损坏原因,否定其解除合同的合理性。

  3. 评估维修义务履行情况
    若出租人已履行维修义务(如接到通知后及时维修、委托第三方维修),或虽未及时维修但未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如非核心设施损坏),则承租人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此时可提供维修记录、沟通记录、设施使用情况证明等证据,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

  4. 审查解除程序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第五百六十五条,单方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条件,且通常需通知对方。若承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解除通知未明确说明理由、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则解除行为可能无效。此时可主张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5. 主张损失赔偿与违约责任
    若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出租人损失(如空置期租金、重新出租成本),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承租人赔偿。同时,若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可一并主张。

操作建议:

  • 立即收集合同、维修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 向承租人发送书面异议函,明确否定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未解除并主张损失赔偿。

如有进一步证据分析或程序指导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