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标了 不签订合同可以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合同纠纷

中标后,无论是招标方还是中标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都是不可以的,双方均有法律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签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合同签订的法律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框架和双方义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均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这不仅是诚信履约的体现,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要求。

二、不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1. 对于中标人:

    • 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举例:某建筑公司中标一个工程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结果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也被没收,同时还被处以了罚款。
  2. 对于招标人:

    • 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招标人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举例:某政府单位招标采购一批设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内部原因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结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了罚款,同时还赔偿了中标人因重新组织投标产生的费用。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尽管法律规定了签订合同的强制性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协商解决后续事宜。例如,突发自然灾害、政府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能影响到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可行性。

四、建议与措施

  1. 对于中标人:

    • 如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应首先尝试与招标人进行沟通,了解不签订合同的具体原因,并以书面函件形式要求招标人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同时保留好沟通记录。
    • 若因招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中标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准备费用(如采购原材料、租赁设备、组织人员培训等)及预期利润。在提出赔偿主张时,中标人需提供充分的损失证据,并与招标人进行协商。
    • 若沟通协商无果,中标方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详细的投诉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沟通记录及损失证据等。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对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能督促其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 若行政投诉也无果,中标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可包括要求招标方继续履行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或要求招标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中标方需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2. 对于招标人:

    • 若招标人有合理的理由不签订合同,如中标方资格有问题、未按时签合同或项目取消等,则招标人可以不签订合同且无需赔偿。但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应及时通知中标人,并退还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中标后双方应积极协商,诚信履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以推进后续合作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