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不签合同的,中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要求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赔偿因准备履约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投标文件制作费等)及预期利益损失(如预期利润)。
操作建议:立即书面催告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留存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录音等),作为后续主张赔偿的证据。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若招标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一条,招标人拒签合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中标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住建部门等投诉,通过行政压力促使招标人履约。
操作建议:投诉时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介入调查。
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若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已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条款),中标人可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未约定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招标人:
关键风险提示: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招标项目类型、拒签理由、损失情况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情形提供更精准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