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利害关系人尚未出具公证书的公证行为违法提起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关于公证行为违法的投诉,主要是基于《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这一规定。该办法由司法部于1999年制定,旨在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加强和完善公证执业监督机制。
根据《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提出投诉:
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机构在尚未出具公证书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完全有权根据《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投诉。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后,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60日内,司法行政机关会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的方式答复投诉人。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虽然《公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时的投诉途径,但并不意味着利害关系人不能对公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投诉。在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其投诉权利并不受限于公证书是否已出具。
综上所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关于利害关系人尚未出具公证书的公证行为违法的投诉,其依据主要是《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投诉范围和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