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串通他人逃废债 主张撤销还是无效-李全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经济纠纷

针对债务人串通他人逃废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相关行为,也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具体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主张撤销相关行为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适用情形:

    • 如果债务人串通他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等方式逃废债,且这些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或受让财产,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撤销。
  3. 法律后果:

    • 一旦撤销权成立并行使,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恢复原状,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障。

二、主张行为无效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适用情形:

    • 如果债务人串通他人,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实施了逃废债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 例如,债务人通过伪造合同、虚构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认定为无效。
  3. 法律后果:

    • 一旦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债务人应返还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同样得以保障。

三、综合建议

  1. 收集证据:

    • 债权人应积极收集债务人串通他人逃废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性质和目的。
  2. 咨询专业律师:

    • 在主张撤销或无效前,债权人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程序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便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3. 及时行使权利:

    • 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逃废债行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五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及时行使撤销权或主张行为无效,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债务人串通他人的行为更侧重于无偿处分财产或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等,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如果行为更侧重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且直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为无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