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取得电池保护板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欣旺达已取得电池保护板相关专利,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详细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是核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新闻中提到的专利(CN224368037U)核心创新点在于:柔性电路板通过衔接段、第一弯折部、第二弯折部及间隔分布的第一/第二柔性段的结构设计,解决弯折处撕裂问题。其他企业若使用类似技术,需首先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关键点:

  1. 权利要求书解读:需分析专利文本中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特征(如弯折部结构、衔接段投影位置等),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需与这些特征完全一致或等同替换才可能构成侵权。
  2. 专利说明书辅助:专利摘要及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可辅助理解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但侵权判定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二、技术相似性:从“实质相同”到“等同替换”

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不完全一致,仍可能因“等同替换”被认定为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同替换是指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新闻背景关联分析:
若其他企业通过改变弯折部角度、调整柔性段长度等非实质性方式实现相同防撕裂效果,可能被认定为等同替换,构成侵权;但若采用完全不同的技术路径(如改用刚性电路板+缓冲材料),则不侵权。

三、侵权判定标准: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需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若缺少任一特征,或存在新增特征,均不构成直接侵权。

示例:
若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衔接段朝向第一/第二柔性段的一侧弯折”,其他企业技术方案中衔接段未弯折或弯折方向相反,则未全面覆盖专利技术特征,不侵权。

四、例外情形:合法使用不侵权

即使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其他企业仍可能因以下情形不构成侵权:

  1. 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不侵权。
  2. 专利无效宣告:若其他企业能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第二十六条(充分公开)等规定,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无效决定生效后,使用行为不侵权。
  3. 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如国家紧急状态、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但需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的严格条件。

五、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与建议

  1. 对欣旺达:需加强专利监测与维权,通过市场调查、技术比对等方式及时发现潜在侵权行为,并依法采取警告、诉讼等措施维护权益。
  2. 对其他企业:
    • 研发阶段:进行专利检索与分析,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他人专利权;
    • 生产阶段:若技术方案与现有专利高度相似,建议寻求专利许可或进行技术改进以规避侵权;
    • 应对侵权指控:若被诉侵权,需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分析专利稳定性、技术相似性及抗辩事由,制定应对策略。

总结: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降低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技术方案或专利文本,可进一步提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