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新航取得电池散热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中创新航取得电池散热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对比及侵权判定原则综合判断。根据新闻背景,中创新航的专利涉及散热装置、液冷散热组件和电池包,核心在于阻流结构及流道设计,其他企业若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等同技术,可能构成侵权。

1.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专利侵权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 技术特征覆盖: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 等同原则:即使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视为等同。
  •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放弃的技术内容,不得在侵权诉讼中主张。

2. 结合新闻背景分析中创新航专利的核心技术

根据专利摘要,中创新航的专利核心在于:

  • 阻流结构:壳体进液端和出液端之间设有向第二方向凹陷的阻流结构,位于第一侧壁和/或第二侧壁。
  • 流道设计:壳体内设有第一流道和多个第二流道,阻流结构使上游第二流道的冷却液汇流至第一流道,再分流至下游第二流道。
  • 功能效果:减少电池组散热不均引起的局部积热,防止电池包热失控。

其他企业若使用类似技术,需对比其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上述核心特征。例如:

  • 若其他企业的散热装置无阻流结构,或流道设计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 若其他企业通过其他手段(如改变材料、形状)实现相同功能,但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完全相同,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

3. 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

  1. 直接侵权:其他企业完全复制专利技术,包括阻流结构、流道设计及功能效果,且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
  2. 等同侵权:其他企业通过微小改动(如改变阻流结构的形状、位置)实现相同功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3. 诱导侵权:其他企业提供技术方案或零部件,诱导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

4.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1. 现有技术抗辩: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如通过文献、产品),可主张不侵权。
  2. 合理使用:为科研、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
  3. 技术特征不同:若其他企业的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关键技术特征(如无阻流结构),则不侵权。

5. 对企业的建议

  1. 专利检索与分析:其他企业在研发类似技术前,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评估侵权风险。
  2. 技术规避设计:通过改进技术方案(如改变阻流结构形式、优化流道布局),避免与专利技术特征完全覆盖。
  3. 寻求许可或合作:若需使用专利技术,可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或合作,降低法律风险。
  4. 关注专利无效程序:若认为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或新颖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6.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中创新航取得电池散热专利,反映了新能源汽车行业对电池安全技术的重视。此类专利的授权可能引发以下影响:

  • 行业技术壁垒:专利保护可能限制其他企业进入相关技术领域,推动行业技术分化。
  • 侵权诉讼风险:随着专利布局完善,企业间的专利纠纷可能增加,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 技术合作与许可: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技术许可或交叉许可实现技术共享,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总结: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对比及侵权判定原则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在研发和使用技术时,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