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夜间扰民 监护怠于履职 民政部门能不能取消他监护权-左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侵权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精神病人夜间扰民,监护怠于履职,民政部门能不能取消他监护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监护权的撤销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虐待、遗弃、暴力对待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对被监护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这是指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如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不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等,且在无法履行职责时拒绝将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或困境之中。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包括侵占、转移被监护人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您提到的“精神病人夜间扰民,监护怠于履职”的情况,如果监护人的怠于履职行为已经严重到导致被监护人(精神病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么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民政部门)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的。

然而,要成功申请撤销监护权,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视频音像资料、诊断证明等,以证明监护人确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了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最后,如果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个人、组织认为监护人怠于履职且符合撤销监护权的条件,但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还应当承担起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责任,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综上所述,民政部门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怠于履职的监护人的资格的。但这一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