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期间如何-张卫平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确实不予计算,这一期间不计入加处罚款的总额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计入总额的原则。
  2. 期间计算: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作出判决之日止的这段时间。
    • 在这段时间内,行政机关不得继续计算或加收罚款,即加处罚款的数额处于“冻结”状态,不计入最终的罚款总额。
  3. 目的与意义:

    •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因罚款的持续计算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 同时,它也鼓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4.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在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说明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予计算的规定。
    • 如果当事人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履行了原罚款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对加处罚款的“冻结”状态,并退还已收取的加处罚款(如有)。
  5. 注意事项:

    •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可能失去这一“冻结”加处罚款的权益。
    • 如果复议机关或法院最终维持了原罚款决定,那么加处罚款的数额将从复议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