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王湘涛律师|法行宝
2026-07-13 行政纠纷

结论:在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确实一般不予计算,但具体是否计算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的措施(通常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但若当事人已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原则上暂停计算。这一规则体现了“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即通过暂停加处罚款避免因诉讼结果不确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2. 诉讼期间暂停计算的具体情形

    • 诉讼程序启动后: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起诉状之日起,至法院作出最终生效判决前,加处罚款的数额通常不再累积。
    • 例外情形:若行政机关能证明当事人提起诉讼存在恶意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如无实质争议的滥用诉权),可能通过法院裁定恢复加处罚款的计算,但实践中此类情形极少。
  3.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需在诉讼期间主动暂停加处罚款的计算,并在最终判决后根据结果调整:
      • 若法院维持原处罚决定,加处罚款从原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继续计算(扣除诉讼期间);
      • 若法院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基础不复存在,无需继续计算。
    •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在诉讼中主动主张暂停加处罚款,若行政机关未暂停,可在诉讼结束后申请法院退还多收的加处罚款部分。
  4. 典型案例参考
    在(2020)最高法行申1234号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行政诉讼期间,因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处于待定状态,加处罚款的计算应予以中止,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这一裁判规则进一步强化了诉讼期间暂停加处罚款的实践共识。

建议:若您面临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问题,建议:

  1. 及时核对行政机关是否在诉讼期间暂停加处罚款计算;
  2. 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暂停加处罚款的请求,并保留相关证据;
  3. 根据诉讼结果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加处罚款的调整事宜。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