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开庭前怎么处理案件-胡久九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在虚假诉讼案件开庭前,处理方式需结合案件阶段、证据情况及法律程序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处理思路:

1. 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若适用)

若发现案件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特征,且法院管辖存在争议(如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的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第131条(异议处理程序)。

2.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

若关键证据(如资金流水、合同原件、证人证言)被对方隐匿或伪造,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

  • 调取银行流水、税务记录等客观证据;
  • 对涉嫌伪造的证据(如公章、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 保全可能灭失的证据(如电子数据、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法院调查取证权)、第84条(证据保全)。

3.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明确反驳虚假事实

在答辩状中需重点论证:

  • 原告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如无实际履行痕迹、资金流向异常);
  • 原告证据存在矛盾或伪造痕迹(如时间逻辑错误、公章与备案不符);
  • 案件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如双方无实质争议、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提示:答辩状需附证据清单,引用具体法条(如《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恶意诉讼处罚)。

4.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申请检察院监督

若虚假诉讼情节严重(如涉及巨额财产、多次诉讼),可同步采取以下措施:

  • 刑事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附初步证据(如伪造合同、虚假证人证言),要求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 检察监督: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审判程序监督,尤其当法院未依法处理虚假诉讼线索时。
    法律依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1条(虚假诉讼监督情形)。

5. 申请延期开庭或中止诉讼

若需等待刑事调查结果或关键证据鉴定结论,可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或《中止诉讼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如公安机关受理回执、鉴定机构受理通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止诉讼情形)、第149条(延期开庭情形)。

6. 主动联系法官沟通案件疑点

通过书面《案件情况说明》或当面沟通,向法官指出:

  •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客观证据矛盾;
  • 双方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如无实质争议却反复诉讼);
  • 案件处理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其他债权人、配偶财产权)。
    提示:沟通时需保持专业,避免情绪化表述,重点用证据和法律说服法官。

关键提醒

虚假诉讼案件处理需“刑事+民事”双线推进:民事程序中固定证据、揭露虚假事实,刑事程序中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形成对虚假诉讼的全面打击。若您已掌握初步证据,建议尽快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制定具体应对策略,可直接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