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合同纠纷

工程结算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合同履行与结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这意味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例如,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双方就应遵循此约定。
    • 竣工验收与价款支付: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这表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重要前提,也是结算的关键依据。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八百零七条为承包人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提供了保障,规定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工程造价约定:第十八条明确,建筑工程造价应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这为工程造价的约定提供了基本规则,是工程结算的基础。
    • 竣工验收条件: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意味着工程质量达标且满足相关条件是工程结算的前提。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计价标准与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的,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 工程量争议解决:第二十条为解决工程量争议提供了具体方法,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请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发包人及时答复工程结算文件。
  4.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工程价款结算定义:第三条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 合同价款约定内容:第八条细化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应约定的内容,如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为工程结算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
    • 工程竣工结算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和要求。

法律建议:

  •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 若发生工程价款纠纷,双方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为避免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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