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定价可以按指导价定价,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对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及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可实行指导价或定价。若材料属于上述范畴(如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则必须按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市场调节价情形下的指导价参考
若材料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如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建筑材料等),政府指导价仅具有参考意义,不具有强制性。此时,定价可参考行业指导价,但需遵循《价格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八条的“经营者定价基本依据”(如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若行业指导价由行业协会制定,还需注意《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限制,避免构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合同约定优先的情形
若材料交易涉及合同关系,且合同明确约定“按指导价定价”(如“以XX行业协会发布的季度指导价为准”),则双方需按合同履行。但需注意: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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