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仲裁委员会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裁决房地产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但需结合破产管理人职责、合同履行可能性及债权人利益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框架、破产程序特殊性及实务操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框架:仲裁庭对合同履行的裁决权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仲裁庭对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管辖权。若合同未被解除且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房款),仲裁庭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裁决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包括办理过户手续。
关键点:
二、破产程序的特殊性:管理人选择权与债权人利益平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若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解除合同,视为继续履行,此时仲裁庭可裁决过户。但若管理人已解除合同,仲裁庭需尊重破产程序优先性,买方仅能通过破产债权申报主张损害赔偿。
实务冲突:
三、实务操作建议:买方如何主张权利
风险提示:若房屋已被纳入破产财产处置范围(如拍卖、变卖),仲裁裁决过户的可能性较低,买方需优先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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