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满融村死亡承包户的土地是否回收,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析如下:
若承包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个人。只要承包户内仍有其他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由该户其他成员享有,村集体不得仅因户内一人死亡就收回土地。例如:父亲去世后,其承包地由母亲、子女等继续承包。
若承包户内已无其他家庭成员(整户消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如《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六条),若承包户内所有成员均已死亡(即“整户消亡”),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并重新发包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此时土地不再属于原承包户,而是归集体所有。
特殊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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