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仅记录债权人转账29张记录而未包含真实转账内容,该调解书可能不合法,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调解书内容需真实反映双方合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且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若调解书中仅罗列转账记录(如29张凭证编号),但未载明实际转账金额、时间、用途等核心事实,或双方未就“以这些记录替代实际履行”达成合意,则调解书内容存在重大瑕疵,可能因“事实不清”被撤销或不予执行。
关键点:转账记录是否等同于“实际履行”
实务风险:调解书需具备可执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调解书约定的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调解书未记录真实转账内容(如实际未转账或金额不符),可能涉嫌“虚假调解”,债务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申请再审,或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调解协议无效。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解书具体条款、转账记录内容),可直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