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当事人未提交交通费发票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但法律同时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若受害人能证明交通费发生的合理性(如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即使未提交发票,法院也可结合当地消费水平、常规交通方式等因素酌情认定。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例外情形
若当事人完全无法证明交通费与案件的关联性(如未就医却主张交通费),或主张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跨省就医却主张豪华专车费用),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建议:若您作为当事人未保留交通费发票,可补充提供就医记录、交通路线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增强法院对费用合理性的认定。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规则为您分析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