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起诉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若案件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未成年人轻微违法行为、正当防卫等法定情形)被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此时行为人本质上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若案件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如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时行为人虽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此类情形仍属于“有犯罪记录”,但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结合具体情节开具证明,需以当地公安机关政策为准。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案件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此时行为人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公安机关通常应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需注意:若后续补充侦查后重新起诉并判刑,已开具的证明可能失效。
关键提醒:
(如有其他细节需补充,可直接告知我继续分析)